內蒙古鄂爾多斯商會章程(修改草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內蒙古鄂爾多斯商會(英文名稱為:CHAMBER OF COMMERCE OF ERDOS INNER MONGOLIA《CCEIM》)
第二條 本會住所: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新城區東岸國際路北伊泰華府20號樓。
第三條 本會性質:由內蒙古自治區范圍內的鄂爾多斯籍工商業者和其他各界人士為主體發起成立,經依法核準登記的社會團體法人。
第四條 本會宗旨:一切活動以憲法為準則,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循社會道德風尚,尊重工商業界行規和習慣。以市場為依托,發展經濟為目標,保障權益為基點,加強會員之間的聯系與合作,努力整合各種社會技術、經濟、資源、地域、文化、人力優勢,全面打造鄂爾多斯品牌形象。真正成為促進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商界與本地區及國內外商界之間經濟合作,信息共享,市場互補、共同發展的紐帶和橋梁。
第五條 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中國共產黨內蒙古自治區黨委統戰部;內蒙古自治區民政廳社會組織管理局;本會依法接受其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溝通會員與政府部門之間的關系,協商、聯絡、組織重大項目的研討會,為會員的創業經營給予強有力的支持、幫助;
(二)發展、強化會員與國際間商會、行業協會、貿促會及社會各界的良好關系,共同創造寬松、祥和、互利、雙贏的投資經營環境;
(三)加強雙邊、多邊、經濟合作,為會員與區內各盟市之間,國內外各界人士之間投資經營穿針引線,牽線搭橋,促使會員對外開放,向高層次、寬領域、新技術等縱深方向發展;
(四)協調會員之間、會員與外地企業之間的關系,規范市場競爭中的企業行為,調解會員中發生的經濟糾紛;
(五)為會員創新機制,投資合作,開拓市場、選擇項目、捕捉商機、經營決策創造條件和共享信息;
(六)組織會員通過各種渠道,開展邊貿與進出口業務,開展項目投資、經營合作及考察、申報、核準等有關事宜;
(七)廣開融資渠道、協調會員與金融界的關系,負責會員互助基金的籌措、管理、撥放、回收、增值等事宜;
(八)負責與金融、稅務、技術監督、物價、消協、工商、審計、會計、司法等部門的溝通,為會員排憂解難;
(九)為會員提供健康、醫療咨詢服務,包括健康咨詢、健康指導、就醫指導,自治區范圍內以及在全國各大醫院就醫提供方便。
(十)負責為會員提供及時、優質、高效的日常法律咨詢,訴訟、非訴訟、仲裁案件代理,承擔法律顧問,參與項目談判,合同起草、簽訂、審查等各類法律服務,依法保障、維護會員的正當經營活動和合法權益;
(十一)開展專業培訓,組織專題報告、演講等經營管理經驗交流活動,幫助會員學習掌握政策法規及現代經營管理知識,逐步提升會員的政治、業務水平和素質,提高經營管理的運籌能力;
(十二)組織和舉辦各種形式的聯誼會、懇談會、洽談會、協商會、研討會、新聞發布會等,促進會員之間、會員與社會各界的精誠合作和友好往來;
(十三)負責組建本會的內設機構、分支機構、實體等機構,并實施具體的日常管理、監督、指導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凡是內蒙古自治區范圍內的鄂爾多斯籍或在該地生活、工作過的工商業者,中介組織和各界人士均可申請入會,成為本會的團體會員或個人會員。凡是關心鄂爾多斯經濟發展的其它工商業者,各界人士,不受籍屬、地域等條件限制,也可申請入會,成為本會的團體會員或個人會員。
本會根據需要可另行聘請特邀團體會員和特邀個人會員。特邀會員和正式會員享有同等權利。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自愿申請加入本會,按時交納會費;
(三)有從事工商業等經濟活動的實際能力、愿望和奉獻精神;
(四)團體會員須有企事業單位、中介組織等法定資質;
(五)個人會員須品行良好。受過刑事處罰的已滿兩年,但過失犯罪的除外。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表;
(二)經本會秘書處審查,提交會長會議討論通過;
(三)由本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在本會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聲譽和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本會提供相關信息和資料;
(六)其它應盡的義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一年不交納會費或多次無故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會員中的副會長、常務副會長、執行會長、會長,凡不按規定交納其應交的會費,視為自動放棄相應職務資格,但應以一般會員交納會費,否則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或故意犯罪被判有期徒刑者,經會長會議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罷免副會長、常務副會長、執行會長、會長;
(三)審議商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延期換屆的,須由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長換屆時間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本會設副會長會議,代替原理事會職能,選舉產生常務副會長、秘書長。
第十八條 本會設常務會長會議,代替原常務理事會職能。常務會長會議由會長、常務副會長、秘書長參加。具體職能是:
(一) 選舉產生執行會長、會長;提議罷免副會長、常務副會長、執行會長、會長。
(二)研究、決定商會重要工作。
第十九條 本會的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秘書長、副會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條 本會會長如超過任職年齡,且有必要繼續任職的,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一條 本會會長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但不超過兩屆。常務副會長、秘書長、副會長,每屆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不受屆數限制。
第二十二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執行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擔任。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團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執行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常務會長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常務會長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秘書處,是商會的日常工作機構。秘書處由秘書長、副秘書長等人組成。秘書長、經授權的副秘書長的職權:
(一)主持內部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實體機構等開展工作;
(四)提議內部機構、分支機構、實體等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五)決定內部機構、分支機構、實體等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五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資助;
(三)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所獲得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每屆會費:會員1萬元,副會長5萬元,常務副會長8萬元,執行會10萬元,會長15萬元。上述名譽性人員不交納會費。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會費支出范圍主要包括:
(一)辦公費(包括辦公用品購置費、文印費、書報費、電話費、水電費、物業費、交通費等);
(二)會務費(包括會員大會、常務會長會議及相關會議費用);
(三)招待費(包括相關政府機構、主管部門、兄弟商會之間互訪、指導、考察、交流工作的接待費用);
(四)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補貼及福利費;
(五)本會舉辦的為會員服務的各項活動支出;
(六)因本會工作和發展需要進行的必要投資;
(七)其它與本會有關的正常開支。
第二十八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障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九條 本會聘用專、兼職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出納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出納人員必須進行財務核算,實行財務監督。會計、出納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在秘書處相關人員參與下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條 本會在銀行開設賬戶,收繳的會費必須進入賬戶。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編制年度經費預算、決算、經費開支審批制度。定期向會長會議報告財務收支情況,主動接受會員、主管部門的審計和監督。
第三十一條 本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年度和換屆財務審計。
第三十二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必須由常務會長會議提議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后生效,并報民政部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七章 終止程序
第三十四條 本會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常務會長會議提出終止意見,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五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妥善處理相關事宜。
第三十六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經2004年9月3日第一屆會員大會第一次會議表決通過,經2007年12月10日第二屆會員大會第一次會議修正并表決通過,經2013年2月23日第三屆會員大會第四次會議修正并表決通過。經2016年5月18日第四屆會員大會第一次會議修改并表決通過。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常務會長會議。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自本商會會員大會通過生效,報民政部門社團管理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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